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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要说在企业社会责任审核中,高频出现的不符合项有哪些,职业健康体检的缺失必须拥有它的名字,特别是上岗前和离岗时的检查,往往也更容易被忽略。
面对这个缺失,工厂给出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
这些理由恐怕也就在某些场合时能用,当面对执法人员时,可能就太不灵光了
答案是否定的
作为企业老板或负责人,你希望你的前员工在离开之后再回来找你说是在你这得的职业病吗?
这就跟电视剧经常演的桥段一样,前女友在分手3年后领着孩子回来找你说孩子是你的,想不认,你得举证啊!
是不是员工做了在岗期间的检查就可以了?
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就没有必要做呢?
除了这三种类型,还有别的检查需要做吗?
上岗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在岗期间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离岗时
而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应急检查
除了以上三种常见的检查,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应急检查。
Q&A
Q:哪些机构可以做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这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2017年做了修正,由原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具备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场所、人员、仪器、设备,并依法进行备案。同时,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持续不断改善体检前、体检中、体检后质量控制,保障劳动者和企业权益。
Q: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Q:哪些人员需要做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其中,相对于新招聘员工,转岗人员和计划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则更易被忽略,没有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在这些群体中更为常见。
Q:如何知道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
如果企业管理者不能肯定工作场所中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或对接触的程度不了解时,应对工作环境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Q:员工可以拒绝体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规定: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职业健康体检或复查,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不会因此免除。
法律责任
法规要求,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检查占用的工作时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能以此为由扣发相应的劳动报酬。
因此有些企业为了不花钱或少花钱,没有给员工提供或少提供职业健康体检,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可能会面临哪些惩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