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0月12日,国家市监局发布《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到2025年,我国将建成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从产品层面辐射至产业链、供应链,充分发挥其对提升双碳治理能力的支撑作用。同时,加强认证机构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管理,推动认证结果广范围采信,形成国际合作互认互信的发展格局。 2024年04月07日,国家认监委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要求:
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指的是产品碳足迹认证制度、企业等组织碳管理体系、大型活动等服务认证制度。对于企业而言,建议以碳盘查为基础,从产品层面入手,积极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认证工作,并进一步为产业链、供应链低碳转型提供碳数据等基础支撑。 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指的是绿色产品(绿色产品认证需参考产品碳足迹等指标)、能源管理体系(通过能源管理可降低工厂、数据中心、建筑等的碳排放)、环境管理体系(通过改进技术工艺、升级环保设备可达到减污降碳的效果)等与碳排放相关的认证制度。间接涉碳类认证作为重要补充,与直接涉碳类认证共同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原文如下:
各认证机构:
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质量认证制度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顺利开展,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发〔2023〕89号)》,现将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通知如下: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是指以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为基础,对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实施碳相关认证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批准资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获得授权实施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适用于本通知。依据相关温室气体量化标准,仅对组织、产品、项目等的排放量进行核算与验证的活动(如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报告、碳盘查、碳核算、碳核查等),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认证机构备案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应满足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原则:(一)不得违反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以及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方针;(二)不得违背各行业碳减排、碳清除、碳披露、碳中和的发展需求,以及产业链、供应链低碳化转型要求;(三)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碳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碳相关服务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或雷同。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根据认证目的与需求不同,分为碳减排/清除、碳披露、碳中和三类。用以证明产品(项目、技术)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效果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用以证明组织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能力,引导组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升组织碳相关管理绩效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用以证明服务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用以证明产品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用以证明组织对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的管理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用以证明服务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用以证明产品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用以证明组织(活动)具备保持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能力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用以证明服务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2.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5.数据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背景数据库选取、数据选取的原则以及相关质量要求等);7.认证实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与评审、方案策划、现场检查/审核/审查、认证复核/决定等);1.碳减排/清除类应当包括对认证对象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基准线的描述,以及确保减排效果符合性的要求。2.碳披露类应当包括规范指导企业建立确保披露的相关信息具备持续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措施。3.碳中和类应当包括遵照以自主碳减排策略为主,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再通过碳抵消方式中和无法避免的排放量的原则。1.提请备案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名称不得含有“审定”“盘查”“核算”“核查”“核证”“验证”“标签”“报告”等字样,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